1月7日,一起由3位大学同学租车赴考引发的车祸案在珠海法院达成裁决,引起社交媒体热议。在这起事故中,驾驶车辆的小汪遭索赔59万元,引发了关于同学之间好意同乘的责任问题。
考试当天,小汪、小史和小陈相约租车赴考。然而,由于小汪驾驶不慎,导致车祸,车内三人受伤,其中小陈伤势最为严重。小陈认为小汪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索赔涉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总计59.26万元。
小汪则表示,他是出于好意才充当免费司机,为了方便同学们一同赴考。他强调事故发生时小陈在后排不系安全带,对手机玩耍,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伤势加重。他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三位同学之间形成了同学关系,共同租车外出考试,形成了有偿服务合同关系。但在事发时,小汪是无偿履行驾驶职责,且在没有明确责任分配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好意同乘的关系。
尽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汪承担全责,法院指出责任认定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考虑到小汪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他已经主动承担了部分责任,法院决定减轻小汪的赔偿责任,酌情减轻40%。
裁决后,经核算,小陈的各项损失总计54.69万元,扣除已理赔和小汪已垫付的部分,小汪需赔付28.71万元。双方未上诉,小汪主动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在释法时强调,好意同乘是一种积极的社交行为,但并不意味着驾驶人免除了对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责任。法院还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强调非营运机动车事故中无偿搭乘人受损,责任方应减轻赔偿责任,但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这一判决在法律和社交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对于同学之间的好意同乘行为和责任划分提出了更为清晰的法律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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