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11岁孙女起诉分割遗产一审判决

谢肉煲 1个月前 (04-07) 头条 43 0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就一起遗嘱继承案作出了判决。本案的核心是余老伯生前留下的遗嘱,将所有遗产都留给了女儿,而其孙女小余却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遗产。她的主张是爷爷的遗嘱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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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余老伯和妻子王阿婆共育有两子一女,其中大儿子英年早逝,留下了一女儿小余。2022年5月,余老伯离世,葬礼上,其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遗嘱是余老伯于2018年1月自书,其中明确表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屋在内都留给了女儿。这份遗嘱由余老伯亲笔书写并签名,并得到了王阿婆的认可。


然而,这一决定引发了家庭内部的争议。大儿媳不认可这份遗嘱,她认为自己的女儿作为代位继承人应当有权继承余老伯的遗产。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小余年仅11岁,既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劳动能力,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因此,小余将姑姑、叔叔等人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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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审审理,法院认定余老伯和王阿婆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份额应视为被继承人余老伯的遗产进行分割。余老伯去世后,其继承人顺序为父母、妻子、子女,而子女已故,则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因此,余老伯的继承人包括王阿婆、女儿、小儿子以及孙女小余等四人。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当平均分配给上述四位继承人。然而,由于余老伯立有遗嘱,根据其内容,房产应由其女儿继承。但遗嘱未为孙女小余保留份额,因此一审法院对继承份额进行了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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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审审理,上海二中院认定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因余老伯生前立有有效遗嘱,房屋产权份额应按照遗嘱规定由余老伯的女儿继承,故本案不涉及代位继承。从继承人资格角度考虑,代位继承人替代的是已故继承人的地位,而遗产分配时的“必留份制度”一般关注的是继承人的情况,而不是代位继承人的情况,因此不适用于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情况。因此,本案不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综上所述,上海二中院改判按照余老伯的遗嘱分割遗产,驳回了小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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