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小区高中生因坠落树根身亡,涉事人涉嫌过失致死

谢肉煲 7个月前 (04-22) 新闻 158 0

在广西柳州市的一处小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17岁的高中生程琛在去年5月21日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小区时,突然被一段从天而降的树根砸中,导致不治身亡。根据广西媒体《南国今报》报道,这根树根是从小区一位居民家的露台处坠落的,而涉事居民被指控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庭审上,被告人韦屹松面临指控,并就其行为是否属于过失犯罪或故意高空抛物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法庭听取了各方的陈述和证词,但并未当庭作出判决,而是宣布将于择期宣判。这场悲剧让两个家庭的命运交织在一起,对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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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坠落

距离庭审开庭前两天,九派新闻记者来到了案发小区。事发地点是一栋约5层高的联排别墅,别墅的背面一楼被用作车库或商铺,其中一间店铺是由小区业主林朗经营的。

就在事发当天下午,林朗通过店铺监控发现几名警察在店门前忙碌,周围被拉起了警戒线。他赶了过去,发现路上有一截树桩,地面上还留有血迹。后来他通过其他监控视频了解到,是一根树桩从天而降,砸中了人。

发生事故的道路大约有3米宽,另一侧是小区的绿化带。程琛的姐姐程瑶表示,这是很多居民出入小区大门时经常经过的路段,尤其在上学或上班高峰期,人流量尤其大。

住在韦屹松楼下的谭剑提到,除了车库,别墅背面和楼栋一侧的一块空地也属于他。事发前几天,他在空地上看到许多大小不一的树枝,本以为是他的老伴从哪里捡回来的,所以并没有太在意。

林朗也回忆起,大约一周前,他发现门口有一些修剪过的零散树枝,直径大约和手指差不多粗,他和妻子捡了几次。

在庭审的第二天,公诉方引用证人的证词提到了这些情况。而被告人韦屹松在庭上声称,自己平时确实常在顶楼修剪花草,但从来没有往下扔过树枝,也没有往楼下抛东西的习惯,"楼下的车库都是我的,我还经常去扫。”

事故发生后,物业工作人员在各楼栋单元门上贴出了禁止高空抛物的告示。两位邻居听说,韦屹松已经把这处房子卖掉,新的业主已经搬了进来。

然而,程琛的家人至今仍无法从悲痛中走出。事发当日下午,程瑶接到母亲的电话,得知弟弟被砸昏。家人立即赶往医院,医生立即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在接下来的20天里,他们全家一直忙着照料在医院重症监护室里的程琛。

直到6月9日,程瑶清晰地记得,那天天气不佳,下了一场阵雨,天空乌云密布。早上7时50分,弟弟的主治医生突然打来电话,称病人情况非常危急,需要家属尽快赶到医院,并做好心理准备。经过又一轮抢救,到了13时许,医生告诉家属,程琛没能挺过去。程瑶感到茫然,母亲更是一下子瘫倒在地上。

过了几天,一直未曾到医院探望过弟弟的韦屹松的女儿给程瑶发来一则道歉消息。大意是:“社区的人告诉我,你弟弟去世了,我代表父亲跟你们家说不好意思。”程瑶表示,在那之后双方再也没有接触。

4月20日,记者试图联系韦屹松的辩护律师,表达了采访韦屹松家属的请求,但律师以“不方便”为由拒绝了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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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满活力的年少生命

程瑶选择在一家咖啡店进行采访,尽管她更喜欢喝奶茶,但这里的咖啡让她不禁想起了弟弟。17岁的程琛,身材高大挺拔,身上散发着阳光正气,由于热爱运动,他的双臂肌肉发达,让人羡慕不已。程琛是在姐姐8岁时出生的,程瑶对此非常高兴,因为这意味着有了个弟弟可以陪伴自己一起玩耍。姐弟俩的相处模式十分温馨,在程瑶眼中,弟弟是积极、有趣、善良的。

程琛喜欢尝试各种新鲜事物,他的爱好丰富多彩。除了对咖啡有着浓厚的兴趣外,他还热衷于跆拳道、羽毛球、吉他弹奏和书法等。他甚至在小学时期就已经获得了二级书法证书,参加的美术速写考级更是达到了5级。他还经常参加各种科技大赛,喜欢制作模型和机器人,在比赛中多次获得奖项。他还将手中积攒的一些钱捐赠给了贫困山区的儿童。

程琛从小到大都和老师、同学关系良好。事发当时,他是当地一所重点高中的清北班学生,还担任班级副班长。由于对金融感兴趣,他还成立了一个商科社团。他在前年参加的南宁市中学生职业模拟和商业模拟挑战活动中表现出色,获得了“杰出个人表现”奖。

程琛对未来已经有了一些规划,他心仪的商科专业已经确定,至于具体的大学,他对姐姐说了个小秘密,只透露可能会选择南方地区的一所大学。他们约定,等高考结束后再共同商讨。如果没有这场意外,一个多月后,他将走进高考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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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外还是故意

4月19日上午,韦屹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面临审判。

根据起诉书的内容,柳北区检察院指出,事发当日,韦屹松在家中5楼楼顶的露台上移植桂花树至花圃。在移植过程中,他将桂花树桩(高1.05m、重17.265kg、最粗处直径10.83cm)竖立于露台西南方的护栏墙上,然后准备在花圃中挖土坑。

在韦屹松站起来的时候,他的肩部碰到了桂花树桩,导致树桩意外掉落并砸中了经过的被害人头部。韦屹松立即跑到一楼查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被前来处理的公安人员控制。

检察机关认为,由于韦屹松的疏忽大意导致了树桩的意外掉落,进而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不幸后果,因此应对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却持有异议。他认为,韦屹松没有放弃涉案桂花树的打算,只是在自家露台移植树木,因此对于他为何将树木竖立在约1.5米高的护栏墙上这一行为感到困惑。

此外,诉讼代理人还提出,韦屹松的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的目的是将树木丢弃,而在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树木在空中形成了一道抛物线。

在法庭上,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指出放置树桩的围栏外侧有一架空调外机,而在外机上方顶部和树桩放置的护栏墙位置都留下了泥土痕迹。

辩护人认为,根据这一情况可以推测,韦屹松站起后的肩膀碰到了桂花树,导致树桩从围墙上掉落,并有可能在撞到空调外机后发生翻转,最终以抛物线的方式掉落到地面砸中受害人。

然而,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对此持异议,认为如果树桩在掉落过程中碰到了空调外机,那么它不可能落到案发地点。而且,如果树桩重达17公斤多的话,必定会在空调外机上留下明显的痕迹。然而,侦查机关在现场勘验时并未发现空调外机上有任何痕迹。

公诉人则指出,警方的侦查可能存在疏漏,并指着案发后侦查机关对空调外机的勘验照片称,她发现空调外机侧面有一条清晰的、新鲜的刮痕。

对此,被害方诉讼代理人表示,仅凭空调外机上的一条刮痕无法证实是树桩掉落所致。此外,公安机关在被害人亲属的要求下,使用了涉案树桩在案发地进行了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结果显示,树桩的落点位置距离楼栋墙面48cm,与案发时的实际坠落地点相差较大。法庭播放了侦查实验录像,显示树桩的坠落过程垂直向下,没有呈现抛物线状。

被害方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实验程序合法,结果与被告人供述的“过失所为”相符,但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法院应当将侦查实验结果作为证据采纳。

在法庭上,公诉人重新审视了侦查实验照片,并指出公安人员在测量树桩落点时存在误差。经复测,公诉人认为侦查实验距离应为2.1米左右,并强调树桩碰到空调外机的情况与案发时有所不同。

辩护人则提出了反驳意见,指出侦查实验中的树桩与案发时的树桩重量相差约2kg,并指出被告的身高、体重与实验人员不同,因此不能作为证据采纳。

为了支持自己的论点,诉讼代理人提出了一份物理力学验证的论证报告,并申请当地一所高中的物理学科高级教师莫老师出庭接受询问。

莫老师表示,通过对力和速度的分析,证明了树桩掉落至实际坠落点的可能性。他指出,树桩垂直放置在天台围墙上,需要相当于用脚猛地一踢才能使其达到这个初始速度。根据计算,树桩初始速度需达到2.85米/秒。

莫老师进一步指出,任何物体自然掉落碰到障碍物,能量都会减少。即使树桩碰到空调外机,根据现实条件验算,树桩飞出的水平距离也不会超过2米多。他强调,扔出去的树桩不会碰到空调外机,若碰到,绝对不会飞出去。

这些观点都在论证报告中有详细计算方式。

为了反驳受害方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公诉人提出了柳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部长作为“专门知识人”出庭接受询问的申请。

该“专门知识人”表示,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和自己对案发现场的考察,树桩被碰到下落的过程中,会砸到空调外机。然而,由于树桩的质量不均匀,碰撞过程中会出现不可预测的变化,运动轨迹难以计算。因此,树桩掉到路中间的可能性存在,但无法提供详细的计算过程。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者的医疗费用,建议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无异议,并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审法官询问公诉人,即使在过失致人死亡罪名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偏轻,是否考虑进行调整。公诉人表示,可以考虑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整。

被害方诉讼代理人坚称,被告人的辩解与现实常识、常情、常理不符。他指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勘验笔录、照片、侦查实验等证据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因此,他认为被告人故意进行了高空抛物行为,为了逃避严厉的惩罚而提出虚假的辩解和供述。他强烈要求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并建议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

此外,被告人仅仅支付了医药费,而且在被害人抢救期间付费不及时、延误抢救的情况下,并没有积极地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其他经济损失。他指出,被告人明显具备支付能力,但却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弥补损失,也没有通过家属或律师向被害人家属道歉并请求谅解。因此,他认为这些行为并不足以为被告人减轻处罚。

公诉人则对此不予认可,称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故意进行了高空抛物行为。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公诉人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来追究被告人的刑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相关意见,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将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后,庭审上程琛的父母和其他亲人情绪无法控制,他们站起来朝着被告人韦屹松大声喊道:“你知道我儿子有多优秀吗?”62岁的父亲狠狠地拍打着椅子扶手,程琛的亲属纷纷站了起来。法官随即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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