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圆房”婚姻陷法律纠纷,法院裁定彩礼部分退还

谢肉煲 5个月前 (01-03) 新闻 136 0

最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颇为特殊的婚姻案件,一对“夫妻”在举行婚礼半年后,却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和“圆房”,导致一场法律纠纷。男方提起诉讼,要求女方退还彩礼。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退还大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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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男子孙俊(化名)与女子张莹(化名)相识,并于2022年5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然而,在婚礼结束后,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正式共同生活。男方孙俊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据孙俊讲述,在两人“结婚”前,他曾支付给女方20万元作为彩礼,并购买了“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等)。然而,两人婚礼结束后,双方一直未共同生活,共同居住时间不到三十天,并未发生两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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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审中,女方张莹辩称责任全在男方,表示自己早已准备好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能抽身办理。她认为,虽然两人未正式领取结婚证,但在亲朋好友、邻里中已被认可为“夫妻”。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两人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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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形,法院应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定男方孙俊支付给女方的彩礼20万元及购买的“三金”均属于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应返还。然而,法院酌定考虑两人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对女方影响,最终判决女方返还彩礼16万元及“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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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男方提出的“开门利是”红包1万元,法院认为其属于当地婚俗消费和赠与的财物,不属于彩礼范畴。


此案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根据判决书规定,女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了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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