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隐瞒梅毒病史 妻子诉求撤销婚姻获法院支持

谢肉煲 6个月前 (05-14) 新闻 127 0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而导致的婚姻撤销案件,最终判决支持了妻子的诉求,撤销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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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帅(化名)和小美(化名)在经历多年恋爱后,决定结婚步入婚姻的殿堂。然而,婚后一周,为了准备生育,他们一起前往妇幼保健院进行常规检查。这时,小帅被检测出梅毒阳性。医生建议他们暂缓备孕,并指出这一疾病可能对婚姻和生育造成严重影响。


小美对此感到震惊和愤怒,因为她从未被告知小帅患有梅毒。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她认为小帅婚前隐瞒了这一重大疾病,对其做出结婚决定产生了重大影响。于是,她向九龙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小帅的婚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了小帅隐瞒梅毒病史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梅毒属于乙类传染病,是医学上认定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之一。法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撤销婚姻,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小帅和小美之间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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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如果患有重大疾病,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隐瞒不报,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具体而言,重大疾病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特定传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某些精神病等。


在本案中,小帅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这属于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却未向小美如实告知,导致小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结婚的决定。法官认为,这种情况下,小美的结婚意愿并不完整真实,因此有权要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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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婚姻:

法官进一步解释,婚姻关系应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果一方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不仅会加重另一方的经济负担和生活压力,还违背了婚姻缔结的初衷,影响到对方的真实自愿。因此,婚前如有重大疾病,一方应主动告知,另一方享有知情权。


重大疾病的认定一般包括法律法规指定的严重疾病,但其他情况也需根据具体案例分析。例如,随着社会和医疗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出现的疾病也可能纳入这一范畴。因此,在决定结婚前,患病一方应充分告知病情,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结语:

本案提醒我们,婚姻不仅是爱情的结晶,更需要双方的诚实和透明。隐瞒重大疾病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婚姻的基本伦理。希望每一对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都能以诚相待,共同迎接未来的挑战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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