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摔倒引发伤残案例揭秘,你在类似情况下应该注意什么?

谢肉煲 5个月前 (12-22) 新闻 15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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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广东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在公共场所摔倒引发的伤残案例。据悉,两位市民在小区电梯口吃雪糕时,一块雪糕意外掉落,导致一名路过的王阿姨摔倒,最终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定各方责任,最终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让我们一同了解这一案例的细节。


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走路时也有注意路面状况的责任,而吃雪糕的两位市民未对掉落的雪糕污渍进行清理,也存在一定过错责任。另外,小区物业公司对雪糕污渍未及时清理,管理不善,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最终,通过各方自愿达成调解,两名市民承担了40%的责任,小区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受害者王阿姨承担30%的责任。


这并非是唯一一例在公共场所摔倒引发的法律案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下是一些类似案例,希望通过具体事例的了解,我们能更好地了解法院判责的情况,以及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该注意的事项。


案例一:公交车刹车导致乘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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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一名老年人在公交车上调换座位时由于车辆启动而摔倒,导致头部受伤。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公交公司垫付了住院费用。然而,法院认定公交公司在城市公交运输合同中有安全运送义务,因此对老人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老人因自身在公交车启停期间频繁调换座位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需自行负担30%的损失。


案例二:商店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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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商店门前,一名顾客因为地面有水滑倒,导致骨折。法院认定商店作为管理者,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此应对顾客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然而,考虑到顾客年龄较大,穿着棉拖鞋,对地面状况未能适当注意,故需自行负担20%的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责任时通常会综合考虑管理者和个体的过错程度。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更加注意自己的行为,同时管理者也有责任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这也提醒我们在面对湿滑地面、摔倒风险等情况时要更为谨慎,以避免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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