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检察机关发布了有关邯郸初中生被害案的最新通报,其中提到了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的消息。
据悉,该案发生于3月10日,一名13岁的中学生被抛尸于河北邯郸肥乡区的蔬菜大棚中,遗容惨不忍睹。而使人痛心的是,这一悲剧的凶手竟然是他的三名同学,案发地距离其中一名凶手的家仅有约100米。
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因为埋尸的坑池深达56厘米,在案发前一天就已经进行了预先挖掘。
社会舆论一直在关注一个核心问题:这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进入刑事司法体系?根据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下调至12周岁,而据报道,三名犯罪嫌疑人都是13周岁。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张某某、李某和马某某,而河北省检察机关也将此案层层报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终依法决定对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
通报还强调,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在此案引发的广泛关注中,社会不仅关注三名未成年凶手是否能够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也在思考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低龄化趋势下,司法和行政体系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及如何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中国新闻周刊》就这些问题专访了长期从事未成年犯罪预防与少年司法领域研究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苏明月,探讨了将年龄作为刑责分水岭的合理性。
中国新闻周刊:对于这起案件中的三名未成年犯罪者,他们将面临何种惩罚?
苏明月:根据最高检核准的追诉,这三名未成年人将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诉,并将进入审判程序。一旦被法院定罪,他们将被认定为犯罪人。考虑到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限制,死刑并不适用于他们,同时原则上也不适用无期徒刑。但在极端情况下,如果罪行严重且情节极为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无论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这些未成年罪犯都将被送往未成年人管教所执行刑罚。
中国新闻周刊:通常情况下,对于犯罪未成年人会做出怎样的处理?
苏明月:根据未成年人的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所受的规制,我们可以将其处置分为两个方面:刑事司法制度内和刑事司法制度外的行政体系。
刑事司法制度的封闭性要求刑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如果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经过法院审判后根据刑法规定,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最高无期徒刑。对于罪行较轻且态度良好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被判缓刑。如果判缓刑,未成年人将接受社区矫正,可以继续正常上学并在家庭和社区中生活,同时接受社区矫正的帮助和管理。
如果未成年人的行为没有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那就属于刑事司法之外的行政体系。这时涉及到另一个概念,即触罪未成年人。触罪未成年人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由于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未经最高法核准追诉,因此不受刑事司法管辖。
触罪未成年人无法进入刑事司法制度的管辖范围,案件会退回到行政系统。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送入专门的学校接受矫正教育,进行封闭式管理。也有可能他们会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但会有公安机关介入,进行训诫或责令他们接受矫正教育,或者参与社区服务等。此外,有时也会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管教,以确保他们的行为得到规范。
中国新闻周刊:针对最高检2023年发布的未成年人检查工作白皮书指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上升的情况,您有何看法?
苏明月:我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反复下调背后,反映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
从这起案件来看,两次预谋性挖坑、极端残忍的犯罪行为展现了成人罪行的特征,甚至比一些成人犯罪案件还要残忍。但与此同时,案件也展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据报道,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杀害受害人后,将受害人手机内的191元钱转至自己账户,这一细节成为警方追查嫌疑人的重要线索。
为何未成年不能判处死刑?
中国新闻周刊: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初步认定存在预谋。很多网友对有主观恶意致人死亡的未成年人不能被判处死刑的法规提出了质疑,认为这与朴素的正义观相矛盾。为何我国规定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苏明月: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已成为国际通行的趋势。
对于死刑的立法,各国各有不同的观点和制度。欧盟国家普遍废除了死刑,无论是对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都不适用。而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在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在对待未成年人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上,国际上已形成了一致的共识——即使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成年,也不适用死刑。这意味着,即使一个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已经成年,也不会被判处死刑。
中国新闻周刊: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你刚才也提到未成年人的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而非死刑。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中2017年至2020年的数据显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91269人)占了犯罪总人数的69.23%。为什么会呈现无死刑、刑期短的特征?
苏明月:事实上,中国整体已经呈现轻罪化趋势。根据最高检和最高法工作报告的数据,轻罪案件在中国已经占据了80%以上。这种趋势在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中都体现得很明显。
针对未成年人的判决,法律规定应当比照成年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同一罪行,成年人可能判三年、五年,而未成年人可能判两年、三年,甚至可能判缓刑。
至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的数据,具体情况取决于案件的性质和轻重。由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犯罪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于裁判文书网,因此我们只能通过特定调查来了解惩治模式的细节,需要更多的数据来支撑分析。
何为专门学校?
中国新闻周刊:你刚才提到了专门学校。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近日提出,要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据你了解,这种专门学校矫治教育的实施效果怎样,存在什么问题?
苏明月: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目前来说,全国各地的专门学校层次不均衡。有的专门学校办得很好,家长反映也很好,甚至家长愿意往里送管教不了的孩子;但也有一些专门学校办得不好,以管教性为主,教育性、矫正性偏弱。
配套也不均衡,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求,专门学校除了教师、心理咨询师之外,甚至还要配备有警力。从我调研过的地方来看,例如上海,少年司法社工及社区矫正的社工是分开的,分工也做得很好。但我在西部某省调研时发现,当地没钱安排基本的配套,还有一些地方会把工作放在妇联,但妇联调动不了资源,工作就会被搁置。人、财、物需要从整体上进行调动配备,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另外,这类学校存在数量短缺问题。有的省没有专门学校。我们去某省调研,该省仅有一所专门学校,刚开始的收生范围覆盖全省,后来因为只有一栋楼,师资也有限,便出台内部规定,只有省会户口的未成年人才能进入。
中国新闻周刊:你刚才提到个别地方专门学校短缺,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全国共有119所专门学校。那这些没有进入专门学校但需要进行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他们流向哪里?进入专门学校的未成年人,谁来决定他们什么时候可以离校?
苏明月:前一个问题,好一点的会有家庭管教,父母负起监护责任;最糟糕的话会流向街头,后面如果再犯罪,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就会被判刑。
后一个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2021年6月1日才生效的,据我所知现在各地都在筹建专门学校,关于专门学校的专门规定也正在制定过程中。
总体来说,专门学校的短缺是一个现实问题,这个现实问题正在得到解决。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警惕专门学校的双刃剑效应,虽然不是监禁型,但有闭环管理有约束,同时存在的问题是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有个体差别的,要注意分开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再就是需要对转出机制进行规范。因为进入专门学校没有时间限制,不像有期徒刑三年这样的判决有确定性,需要适时进行科学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学校和家长应该被追责吗?
中国新闻周刊:在这个案件中,受害者、犯罪嫌疑人都是留守儿童。有舆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学校、家长也都应当承担责任,从法律规定来说,有据可依吗?
苏明月: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学校和家长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确实有一定的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明确规定了各方面不同的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干预和矫治措施。
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法律要求父母或监护人及时进行管教,学校也有责任加强管理并采取相应的教育措施。对于校园欺凌等问题,学校应该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教育措施,以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以山西大同两名9岁小学生对同寝室10岁的室友殴打欺凌案为例,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两个欺凌他人的孩子,公安机关给予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对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目前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责任的承担,并不是有些网友认为的“我判不了你孩子,我就把父母给判了,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情况下对监护人提出民事赔偿的要求,以弥补无法追究加害人父母刑事责任的限制。例如,对于大连的一起13岁男孩杀人案,其父母被判处128.6024万元的民事赔偿。
然而,我并不主张因未成年人不能判死刑而直接追究监护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一问题上,需要清晰划分责任,不能混淆。加害人、其父母、学校以及社会,每个人的责任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针对山西大同案件,由于学校属于民办校,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涉案学校进行了整顿、限期整改、解除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和涉事班主任、缩减新学年招生等处罚措施。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学校的责任需要经过调查确认,必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疏忽或管理不善的情况。
犯罪以年龄为分水岭合理?
中国新闻周刊:您对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的整体规制模式有何评价?这种模式是否有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再犯罪行为?您认为还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完善?
苏明月:我认为我国当前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制模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缺乏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而是以刑事司法和行政管理为主要手段。
从形式上来看,相关的规范比较零散,主要依附于成人立法和司法体系,包括《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而在实质上,对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处理分别由行政和司法两个体系负责,二者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
我认为应该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不再将焦点局限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上,而是应该建立一个全面的、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将所有需要规制的未成年人行为纳入其中进行处理。
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和儿童福利行政制度并行的三元模式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这导致刑事责任年龄成为刑事司法管辖的一个重要分界点。然而,随着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一旦发生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对刑事司法制度的有效性依然存在质疑。
少年司法制度应该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考虑责任分担,并深入分析案件的恶性成因。同时,应该努力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重点放在预防再犯罪行为上。在这个制度下,严重案件将被转交给刑事司法系统处理,对犯罪行为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人将被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而对于一般情况,则应由少年司法负责审理和处罚。
总的来说,与刑事司法相比,少年司法制度在对待未成年人的处遇和处罚上表现出更多的多样性和弹性。对不同行为、不同情节、不同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应该采取分级、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干预、惩戒、教育和保护措施。对于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则需要由刑事司法系统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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